一、法院联系不上被告人怎么办
倘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络,法院将进行以下妥善处理:
1、在立案后无法找到目标被告,法院可依法选择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所有相关法律文件,此过程中涵盖了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内容;
2、待案件经过审理之后,若有必须到场的被告,对其发出两次传票,且两次均无合法理由仍未出庭,此时可根据法律规定,采取拘传措施;
3、对于一般的案件,如果经过传票传唤后被告方仍然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出庭,法院则可以以缺席判决的形式作出最终决定。关于缺席判决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原告方未能出席庭审或者中途退出庭审的时候,法院会把原告方的请求视为撤销诉讼,同时,对于被告方提出的反诉,亦可按照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处理;2、被告方收到传票但无任何合理原因却拒绝出庭或者擅自提前离开法庭,亦或是未经法庭许可而离开法庭的情况下;3、法院判定不应准予原告取消诉求,在此种情况下,即使重新发出传票给原告,后者也无法出庭;
4、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而言,如果其法定代理人均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庭审的话;
5、在涉及借款的案件中,倘若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时,被告下落不明,那么法院在接收到该案之后便可依法公告通知被告催促其准备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法院联系不到被告人会如何处理
倘若被告无法寻获,法官可采用向社会大众公布相关信息的公告送达方式来安排所有重要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假如被告在已定的开庭时间未能到场参与诉讼,法院有权依据法律法则,对案子进行缺席审判。当受送达者的下落处于未知状态,或者其他相应的方式皆无法将文件送达给对方时,只能借助于公告送达这项手法。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满六十日便被公认为有效送达。在公告送达的过程中,需在案卷中详细记录事情的缘由以及具体经过。
若原告经法庭以传票传召后,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或未得到法庭许可而擅自退出诉讼,都可能被视为要求撤诉的行为。同样地,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法庭也可以采取缺席判决的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未能与被告取得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为确保司法程序公正顺利地进行,法院将根据现行法规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在立案之后,如果仍然无法寻获被告,法院将会依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诸如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那些必须亲自到庭的被告,法院会向其发出两次传票,如若在第二次传唤时仍无正当理由而不出庭,则可以依法实施拘传。最后,针对一般的案件,如果被告没有合理的原因而不出庭,法院有权依据现有证据材料作出缺席判决。这种判决方式主要适用于原告未出席或中途退庭、被告拒绝出庭或者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法庭、不应当允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出庭以及在借款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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