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然前置步骤。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可选择先行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后,再行启动相应司法程序;亦或可直接寻求司法救济途径,即通过行政诉讼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在此过程中须注意,法律中有特别规定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的情形应遵循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行政复议是否是一种行政行为
各处理机构所作决策之性质的差异,决定了其行动在本质上的迥异之处:例如,行政复议机构实施的复议行为实属典型的行政行为,这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所设立的多层次监督机制,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这也同样可以视为一种行政救济措施;
再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展开的各项活动则应被视作为司法活动,这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工作,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力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表现形式,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更是一种诉讼救济的途径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所必须经历的前置阶段。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主体对于特定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时,他们可以首先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复议并进行处理,然后在他们认为合理的时候选择通过司法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某些特殊情况,例如遭受法律另有关于行使行政权的特别规定时,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优先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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