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种类繁多,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是医务工作者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未能达到与当前医疗技术水平相匹配的诊疗义务,从而导致病患遭受损害;
其次医务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并未向患者详细解释病情以及相关医疗措施,由此对患者产生的伤害,则医疗机构需要对此进行赔偿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侵权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对于对人身健康构成伤害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内容包括合理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了治疗和恢复身体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以及因伤无法正常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当侵犯他人人身权益并导致财物损失时,应从被侵权人实际因此遭受的损失出发进行赔偿;如果涉及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则应以损失发生当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医护人员在进行疾病诊治过程中,如果未能达到法律要求的相应技术标准履行其应尽职责,或者对于患者的治疗方案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没有给予详尽的说明和解释,导致患者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那么负责本次救治的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类型,或者说范畴,正如上述所述,其内容繁多且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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