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虽然当事人已经举行了婚礼并育有子女,然而并没领取结婚证书。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因此,只要有任何一方脱离了这个同居的关系,就能立即宣告此种关系的结束。在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配方面出现纷争时,必定会诉诸法院解决,而此时,女方是有权请求男方返还当时支付给男方的聘金的,但是,前提是曾经有过同居生活的经历且不用全部返还这笔聘金。然而,关于是否需要返还聘金以及金额的多少,则需要依据聘金的性质、数额、用途以及其他相关的情况来综合判断作决定。如果两个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书,那么根据惯例,聘金是应该被返还回来的。不过,若是两个人在未领取结婚证书之后开始长期同居或者生下了孩子的话,这笔聘金有时候也是可以不用返还或是只返还其中的一部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未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再婚,并不被认定为重婚犯罪。所谓“重婚”,即有配偶者在已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或明知对方已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仍与其结婚的违法行为。因为缺少法律认可的结婚证书,这段婚姻关系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婚姻形式,也就无法触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尚未签署结婚证明文件的状况下,即使已经举办了婚宴仪式并且拥有孩子,这样的婚姻关系仍然处在缺乏国家法律保障的状态。一旦夫妻双方感情遭遇分裂,此时有关于孩子抚育以及资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就需要依靠法院进行裁决与处理。在此过程中,女方是有权提出要求归还聘礼的,然而具体的金额则需要依据聘礼的性质、数量、使用途径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如果双方已经长时间共同生活或者拥有孩子,那么聘礼有时候可能并不需要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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