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夫妻双方应对其共同负债负有共同偿债责任。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所欠债务,或财产已分别属于个人所有时,应由夫妻双方就如何偿还债务达成协议;若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则由依法设立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夫妻共同债务乃为满足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之债务。这类债务主要源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之需求,以及对于共同财产的治理、利用、收益及处置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妇两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其所负的共同债务负责,同时也要承担起偿还这些债务的责任。在面对共同财产不充足或者属于各自所有等情况下,他们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便可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这些债务的产生往往源于夫妇二人日常生活中所必需的开支以及对于他们共同拥有的财产进行管理、使用、获得利益以及处置各方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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