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丢失怎么补办
若在离婚过程中选择通过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投诉人应携带由双方共同签署并确认过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并且将该份离婚协议书妥当保存以备查验。如离婚协议书不幸遗失或破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版原件无法获取补发,然而,您仍然有机会向当初负责您的离婚案件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调阅当时的婚姻档案档案资料。在此情况下,有关部门会为您开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以便您将此前已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复印备份。虽然复印件无法被视为原件来进行使用,但它依然能够提供一定程度上的证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吸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协议书简单版有什么内容
夫妻离异之际,离婚协议乃是至关紧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其主要的条款与内容囊括了以下几个层面:1.明确阐述夫妻双方各自身份信息,诸如各自的姓氏、供职于何处机关或公司机构、家庭居住的详细地址等等。
2.处置财产分割事务的条款,在此环节中需对共同拥有的资产进行细致划分,同时要明了应付债务的分配问题等。
3.争取子女监护权及探视事宜的具体方案。譬如抚养孩子的责任归属于哪一方、如何跟据具体情况设置探视孩子的时光与方式等等。
4.明确规定配偶对另一方的经济支持方式和数额,以及此类经济协助所应持续的年限等事项。
5.拟定有关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和大致金额,乃至具体的支付期限等细节性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您在繁琐的离婚手续中,希望以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携带的是由两位当事人共同签署并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然后亲自前往相关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登记。请务必注意,如该原件不慎遗失或者有任何破损情况出现,都无法再行发放新的原件给您,但是您仍然可以尝试向当初为您办理结婚登记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调取婚姻档案材料,以便获取该文件的证明副本并进行复印备份处理。然而,请您了解,即使这份副本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也不能等同于原始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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