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归属谁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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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房屋归属分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判归一方,如以个人财产购买、婚前全款购房或婚后用个人财产购房等;二是房屋为夫妻共有,如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后父母出资或共同还贷、用共同财产购房等。
离婚房子归属谁

一、离婚房子归属谁

关于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属之议题,详细阐述如下:

首先,在夫妻关系解除之际,涉及到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上,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种,若离婚时房屋被判定归于某一方个人所有,那么这通常是鉴于该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此套住房或者已经在婚前行使得全部房贷,又或者是在婚后,另一方以其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支付购房款等特殊情况;

其次,如果离婚时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则可能是因为结婚之前,一方当事人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置的房产,或者是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入该套房产,或者是在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为他们的孩子提供部分购房资金(如首付),之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还款压力,甚至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后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套房产,或者是在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为他们的孩子提供部分购房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房子归登记方还要过户

当夫妻俩离婚之后,房产便有其中一方单独拥有全权。

然而,若该物业尚未完成产权变更手续,仍旧登记在两人名字或是另一方名下时,就必须完成过户程序;不过在此过程中,并无需支付契税。然而,倘若房屋已经正式登记在归属那一方的个人名义之下,那么就无需再进行过户操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牵涉到离婚事宜的房产归属问题上,存在两大主要情境:首先,若经审理判定某处房产应属于其中某一方单独所有,此类情况涵盖了诸如使用个人财产进行购置、在婚前完成全部房款支付或者在婚后由个人财产来支付购房费用等多种可能性;其次,如果该房产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这可能源于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婚后得到父母资助或者共同偿还贷款以及使用共同财产进行购房等各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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