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质而言,彩礼与嫁妆都具有赠予的特性。关于彩礼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男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第一,在彩礼赠送完毕之后,男女双方尚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在赠送彩礼之后,男女双方确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在共同生活之前便选择离婚;
第三,在赠送彩礼之后,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彩礼的赠送导致男方经济状况恶化,最终选择离婚。
至于嫁妆的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其视为一种赠予行为,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如果嫁妆是在婚姻登记之前赠送的,应当被认定为女方家庭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在离婚之后,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其次,如果嫁妆是在婚姻登记之后赠送的,并且女方家庭并未明确表示这是对某一方的个人赠予,那么这部分财产应当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对于婚后赠予的财产,男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决定各自拥有或者共同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民法典彩礼规定不能超过多少
关于彩礼的支付额度方面,国家并未作出明确的规范与界定。国家只是对以婚姻之名索取过高金额的不当现象表示了坚决反对和严厉打击,即明令禁止用金钱来衡量婚姻的价值。这就意味着,国家只是在从伦理道德层面出发,严防天价彩礼这种不健康、不理智的婚姻倾向,而并非全面禁止适度数额的彩礼赠送行为。只要赠送的彩礼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做出的决定,且其数额不会给家人带来经济压力或其他负面影响,那么这样的彩礼应当具备基本的律法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和嫁妆均被视为赠与行为。在以下三种特定情形中,男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彩礼:首先是男女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登记;其次是在完成婚姻登记之后,男女双方未能共同生活至离婚之时;最后是由于彩礼的支付导致男方的经济状况严重恶化,进而引发了离婚事件。关于嫁妆的问题,婚前赠与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嫁妆是在婚后赠与的并且没有明确规定其归属权,那么它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赠与的财产,其归属权可以通过双方的协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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