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都有权向对方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当子女由某一方直接抚养时,另一方则须承担相应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责任。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子女便可向有经济能力的父亲或母亲申请追加抚养费,此种请求应获得法院的认可与支持:
首先,原定的抚养费用无法满足当今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需求;
其次,由于子女患有疾病或需要接受教育等原因,实际所需的抚养费用已经超出了原定金额;
最后,如存在其他合理且必要的理由,也可作为追加抚养费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可以向前妻要抚养费吗
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依旧有权向前配偶索要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涉及到离婚后的抚养费支付问题,主要依据工资标准以及所需要抚养孩子的人数这两大要素进行衡量。在离婚以后,家庭子女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应按照固定月收入水平以及不确定年份收入总额之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来进行计算。若是父母双方需要共同承担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抚养费用,那么相应的比例则可适度提高,但是通常情况下不能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尽管离婚意味着双方不再负有生育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是关于孩子的抚养费用,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都应持续承担。
另外,即便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事宜已有明确规定且已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存在证据能够证实当事人的经济收入确实无法满足抚养两名子女所需,那么也是具备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在涉及到离婚问题的纷争中,对于每个家庭而言,抚养孩子始终是一项至关重要且必要的义务和责任;此角色无论落在父亲或者母亲身上,都同样应该被尊重并给予严格遵守。倘若在离婚后孩子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直接承担起抚养责任,那么另一方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然而,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孩子的生活开支、医疗费用以及教育支出等方面的增加,使得原先约定好的抚养费用已经无法满足其实际需要,或者出现了其他合理的理由,那么这个时候,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他们有权向具有经济实力的父母提出追加抚养费的请求,而法院也应当对此予以充分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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