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协议不公平怎么办
在签署调解协议过程中,若发现协议条款严重偏离公平原则,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他们依据案情实际状况,参照公平原则,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调整或废止。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受到紧急形势影响或者缺乏充足经验,而签订的明显对自身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极度不对称,经济利益严重失衡,从而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调解协议不执行怎么办
若所涉调解协议乃是由法院主导并组织完成,且对方未能严格遵守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义务,您大可直接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诉,同时依据协议规定要求予以强制执行;若您所面临的调解协议出自于相应的行政机构或者执行单位(例如地方政府、劳动仲裁委员会等)之手,倘若对方在协议执行完毕后对结果表示不满,他们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倘若对方未能严格遵循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其应尽义务,您作为当事人亦可自行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此背景之下,法院通常会尊重并维护协议的有效性,但请注意,调解协议须经双方充分理解和自愿同意方能达成,若存在任何证据表明,该协议系在受胁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无法辨别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被迫达成,则该协议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具体的保护措施将根据签署调解协议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签署调停协议之时,若协议条款明显不公允、失衡,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调整或者予以废除。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通常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或者由于缺乏相关经验而签订的,明显对自己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合同。此类合同严重违反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存在着极大的不对等性,经济利益方面也出现了严重的失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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