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异地办案抓不到人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刑事拘留是一种暂时的强制措施,因此我国法律对其法定时长进行了明确的设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将某名涉嫌犯罪者拘留,那么必须在拘留之日起不超过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此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批准的时间可以相应地延长至四天;若是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则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天。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批准逮捕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之后立刻释放被拘留人员。也就是说,一般的拘留期限为十天,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延长至十四天;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拘留后的羁押时长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警察异地传唤是否合法
针对跨地区传唤问题,犯罪嫌疑人应被传唤至其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其居住地接受审问。
然而,在进行此操作时,必须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应证明文书。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异地传唤行为,仅能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市、县范围内的指定场所或者其居住地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行强制性措施,其存续时间是有严格限制的。当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禁之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将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四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犯罪分子,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检察机关需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捕,则应立即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十日,但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十四日;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的犯罪分子而言,拘留期限最长可达三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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