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亦可成为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若有股东在担任公司管理职位期间,擅自动用公司资产归为己用或者以贷款形式出借于他人,且该等款项金额较大并且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还款期限,抑或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其行为造成了金额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进行了盈利性质的活动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是挪用资金罪的表现形式。
《刑法》第二百四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股东能否成为侵占罪的主体
股份持有者具备成为侵占罪当事人的可能性。侵占罪通常被定义为企业、机构或其他团体的工作人员,通过其职务方面所赋予的特定优势,实现对所在单位财物流失私自归属为个人所有,并且在满足一定数额标准的情况下才予以惩处的犯罪行为。若股份持有者在公司内部担任管理职务,便可能突显出他们在接触和掌握公司财务资源方面的有利位置,同时也可能伴随着利用上述优势实施侵占行为的潜在风险。因此,在满足一定的条件限制下,股份持有者的确存在着触犯侵占罪法律规定的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身为公司股东亦有可能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具体情况如下:若该等股东在其担任董事、经理等职务期间,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挪用本应归属公司所有的巨额资金,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归还,或者虽然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却已经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在此过程中从事了营利性或非法的活动,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行为不仅包括擅自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情形,同时也包含了违反规定进行贷款等行为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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