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儿去世后保险公司拒赔涉嫌诈骗吗
我们正密切关注着五类可能出现的保险欺诈行为,这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投保人有意制造虚假的保险标的,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手法获取不应得的保险赔偿金;
其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者编造出不实的事件原因或夸大了损失程度,企图利用欺骗手段得到保险金;
第三种情况,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者擅自修改并未真实发生过的保险事故信息,试图借此机会获取额外的保险理赔金;
此外,投保人、被保险人也有可能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期望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得不当的保险赔偿金;
最后,投保人、受益人甚至可能蓄意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患病,进而从中获取不当的保险赔偿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女儿去世外公外婆有没有探视外孙的权利
从情感层面来看,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探访自己的孙子、孙女或是外孙、外孙女无疑是人类普遍情感的反映;但是,从法律角度来审视,爷爷、奶奶对孙子、孙女的探望权益并未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所谓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之后,未能实际生活在孩子身边的一方,有权在特定的时间段和场所探望其子女。这是亲子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种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我们对五种类型的保险欺诈行为保持着极高的警惕性,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编造事故、夸大投保损失、蓄意掩盖关键信息、肆意篡改证据以及非法假冒他人身份等恶劣行径。这些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在此我们郑重声明,我们将采取一系列极端手段,坚决抵制并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为维护和推动我国保险行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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