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停运损失费法院怎么判决
在涉及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倘若受害方所持有的受损车辆正在从事货物运输或客运运营业务活动,那么他们便有权利请求赔偿在此期间由于受损车辆停止运营产生的经济损失,也就是所谓的“车辆停运损失费”。
然而,这种主张的实现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此特定情况下,“车辆停运损失费”(停运损失)指的是,在交通事故导致车辆遭受损坏后,如果受害方恰好将受损车辆用作货物运输或客运运营工具,那么在其车辆得到修复之前,受害方因为无法继续正常开展货物运输或客运运营业务而导致的经济收益减少,或者说是每日的停运损失,都应该由相关的事故责任人对此类损失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二、保险拒赔后,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补偿处理情形之中,倘若发生损失的车辆被主要用于货物运输或者人员输送等此类用途,那么受害者有权利索求因车辆无法正常运作所带来的营运损失费用,这便是我们口中所说的“车辆停运损失费”,也就是指涉事车辆在修复之前因未能投入正常运营而给其所有者带来的财务亏损。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项索赔请求,受害者必须要向法庭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肇事方有责任赔偿因车辆受损而导致的每天的,也就是每一天的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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