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指出,在劳动者刚刚完成试用期并正式成为公司员工之后被解聘,这是属于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范畴之内的。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计算和支付为其就业付出代价的员工的损失赔偿金。
具体来说,就是在雇佣期不足半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须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的基本工资,给予其中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赔偿所需支付给受害者的金额。而对于另外一种情况——在劳动者刚刚完成试用期并变成公司正式员工之后就被解除了聘用关系,但是此次解聘行为是由于劳动者本身的某些原因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并无必要为此提供任何特定的伤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刚转正一个月被公司辞退用赔偿吗
因员工试用期刚转化为正式员工便遭受解雇的赔偿事宜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状况进行精细化评估,具体情况可能存在以下几种:若被裁者并未出现任何不当行为而遭雇主开除,在此情况下雇主有责任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经济补偿,这部分补偿将根据当事人在公司服务年限予以计算,每满一个完整的年资段即可获得一份月度薪水作为赔偿。无过失性解雇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是员工患有疾病或者未因其他原因导致工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原有工作岗位乃至从事公司提供的其他工作性质;
其次是员工无法胜任当前职责,经过相关教学训练或岗位调动仍无法达到要求;
最后一种情况是,当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原始条件因各种原因产生重大改变,以至于原本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无法顺利执行。对于此类解雇事件的经济补偿准则具体明确如下:
首先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资进行计算,每满一年便可享有一份正常月度薪水的补偿;
其次,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跨越了六个月却不足以达成年资整段,那么在此期间内的服务时间将被视为一个完整年资;反之,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只能享受半个月的薪水补偿;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的月度薪水远远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同行业、同级别员工平均月收入的三倍,那么他们可以得到相当于平均月收入的三倍作为赔偿,但这份赔偿金额的上限是十二年。关于月度薪水的定义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前提条件为无条件之前的十二个月的累计平均薪水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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