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救超过48小时能否认定为工伤
若患者罹患超过48小时之久的疾病,且于工作期间或工作场所发作,则应视为工伤处理。
然而,若事件发现在下班后,且患者在发病48小时内不幸离世,即便病况的成因可能与职业环境有关,仍不被视为工伤范畴。与工伤类似的情况包括:
(一)在正常的工作时间段和工作岗位上,突然遭遇疾病导致意外去世,或在疾病发作后的48小时内经过积极救治仍然无效而不幸逝世;
(二)在紧急救援、灾害应对以及保护社会公共权益等重大活动过程中所受的伤害也可酌情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能认定工伤吗?
若受雇工人的伤亡事故发生于48小时内,经过救治依然无法挽救其生命,则应视为法律上的工伤;
然而,如果该名工人在超过上述规定时限后遭到伤害,即便全力进行急救并支付了高昂的治疗费用,也不被视为是工伤赔偿范畴内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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