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执罪移交公安规定是什么
关于拒执犯罪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以下五类情况将会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罪予以严肃处置:
首先是被执行人采取隐藏、转移甚至恶意破坏财产甚至无偿捐赠财产、以明显不公平的价格进行财产转让等行为,使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无法得到顺利执行;
其次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同样以隐藏、转移甚至恶意破坏或者转让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的财产,从而导致判决或仲裁裁定无法继续执行;
再者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履行其应尽职责,进而妨碍了判决或仲裁裁定的执行;
第四则是若被执行人、担保人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联手与国家公务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公职人员的职权来干扰执行过程,最终使判决或仲裁裁定无法有效落地执行;
最后一点是指对于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不执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拒执罪立案申请书交到哪里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这一特殊情况下,一般而言可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具备法律效力之后,若当事人未能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此项判决所要求支付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事项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违法行为,无需经过当事人单独发起申请,人民法院便会直接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并作出裁决。
此外,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也可于前往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于现场进行填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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