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是否中止执行
针对已被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如有异议,可向法庭提交再审申请,在此过程中,原有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依然继续有效并予以执行。对于决定重新审理的案件,法庭会发布裁决停止执行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但在这其中,涉及追讨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权益的案件则不受影响,得以维持执行。
然而,对于刑事案件提出的上诉,提出申诉的期间内,原判决、裁定仍将继续执行,直至法院作出决定是否进行再审。若法院决定再审,在再审期间,原判决、裁定也将继续执行,除非被告可能因再审而被改判为无罪,或者可能因再审而减轻原判刑罚至刑期届满,此时法庭有权决定暂停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还可以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至于对行政案件提出的再审申请,原判决、裁定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继续执行。如果法院决定再审,原判决的执行将会被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二、再审是谁提出的
关于再审的启动主体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类型:法院的院长、上级法院、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检察院以及案件外的第三方。在现实中,各级各类的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对于本院已经依法作出且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如果发现其中确实存在偏差与错误,并认为这些错误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严重影响,则应该将该情况上交给审判委员会进行深入讨论和研究,然后做出相应的决策。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各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如果发现确有错误,也有权进行审查后提出再审申请或者命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进行审查后,如发现其确有错误,亦有权进行提审或者发回重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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