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年满50周岁公司可无条件辞退吗
对于担任职务的女员工而言,若其年龄已达五十周岁,那么雇主不得以非法理由将其解除聘用关系,这是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女性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应依照相关程序办理退休手续,而非通过辞退的方式解决。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雇主仍然有权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
1.预告性辞退:预告性辞退是指雇主在决定解聘员工之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或者以支付替代通知金的形式告知员工即将解除聘用关系的事实。这种辞退方式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结束后,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岗位,同时也无法适应雇主为其重新安排的其他工作;
(2)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且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2.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则是指在员工存在过错的前提下,雇主无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即可立即解除与其的聘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过失性辞退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1)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雇主录用条件的员工;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雇主规章制度的员工;
(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雇主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情形包括哪些
1.严禁企业安置女性劳动者参与高危程度较高的矿山井下作业以及国家明文规定的第四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不得允许她们从事其他各类有害身心健康的工种。
2.严格禁止企业在女性劳动者的生理期内,安排她们在高处进行作业、在低温环境中进行工作或者直接进行冷水操作,并且也不能要求这类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对于已经怀孕的女性劳动者,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不得强制她们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及与之有冲突的孕期不适宜做的工作事项。此外,更严禁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所有的女性劳动者都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便她们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因此,企业务必遵守这一规定,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对于尚在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而言,她们被法律明令禁止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类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同时也不能被安排从事哺乳期不适合的其他劳动岗位。同样地,她们的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也都受到严格限制。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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