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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三种情形不适宜适用死刑:
首先,犯罪发生时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未完全,社会阅历与社会经历尚浅,基于充分贯彻关爱呵护青少年及彰显人道关怀之理念,特意设定未满18岁者不得判处死刑,其中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至于何时为成年,关系到死刑适用与否的关键年龄限制,应该遵循公历计算实足年龄的原则,需要自度过18岁生日翌日起始,方能认定为已满18周岁。
其次,对于犯罪发生时未满18周岁且审判时正处于孕期的女性罪犯,即便其罪行极其严重,亦不应施加死刑。此举主要源于人道主义考量,不能因母体犯罪而剥夺胎儿生存权。
最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士,原则上不应适用死刑,但若以极端残忍手段导致他人死亡则属例外。
《刑法》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不能判死刑的三种人都有什么
关于以下三类人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对其执行死刑:
其次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已经怀孕的女性;
最后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员,但需排除因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之外的情况。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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