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公司知识产权侵犯行为的诉讼案件当中,将相关公司的股东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屡见不鲜。若法院裁定该股东确实存在共同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那么这些股东将被要求与他们所任职的公司承担起侵权行为所引发的连带责任。从受害方和侵权方两方面来看,这种做法既能强化对损害赔偿金的强制执行力度,从而为权利持有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对那些真正的侵权行为发起者施以更严厉的打击。
然而,对于那些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公司股东来说,这无疑意味着他们将失去原本可以依靠的“股东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个人的财产安全将会面临严重的威胁。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并了解,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才会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呢?在司法实践中,又应该如何来判定这类问题呢?接下来,本文将就此展开详细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公司的股东之外,还有可能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此,还包括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监事以及股东的亲属等其他与公司存在紧密联系的自然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侵害股东利益之诉
作为股东之人,应当极力避免任意滥用公司本身及其法定独立人格以及自身之有限责任来伤害公司债权方之利益。为了保障并激励投资活动,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公司运营的高度灵活性与卓越效率性,我国《公司法》精心创立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等一系列制度。对于股东来说,只要他们按照约定履行了足够的出资义务,便可享受到有限责任的庇护,无需再对公司的债务负担任何责任;而在行使权利方面,股东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司权力机关进行合法处理,不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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