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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过了冷静期男方不去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对离婚问题产生分歧时,若在离婚冷静期之内的任何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但在这期间内又改变主意不愿离婚,那么该方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与此同时,另一方也有权利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离婚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任何一方如有异议,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涉及到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时,若某一方被指控为有过错者,其原本应当参与共享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面临减少或者完全不被分配的困境。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如遇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则将交由法庭依据财产状况的客观事实,以及对子女、女方及无过失一方利益的充分保护等因素进行审判裁决。因此,当涉及到一方行为存在过错时,法庭为了确保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通常会采取措施,相应地限制或剥夺该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享权,并同时予以支持允许无过错一方要求该过错方作出离婚赔偿的申请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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