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担保人条件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人,其提供担保的保证人需符合以下四项严格要求:
1.保证人须与该案无直接关联性,即未涉及或可能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所涉罪行。尤其值得注意是的,保证人不得即是此案的同案犯,也不可为此案的重要证人。这是因为,若其本身亦为司法机构正在侦查之中的对象,那么,将无法确保保证人能严肃、忠实地履行其保证责任。
2.保证人须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更详细的说,保证人须达到一定年龄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在被保证人中应具有一定影响力,同时因其身体状况良好,能够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等。
然而,衡量保证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时,必须根据具体案件情形给予综合评估,绝对不能仅仅根据保证人自身的陈述来认定其是否有执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保证人应当拥有稳定的住所和收入。这意味着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住地点应具有自己常驻的住宅,并且具有稳定且可观的经济来源。这个条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保证人因为自身债务问题或者生活不稳定而影响到保证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保证人与本案无关联;二是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是保证人的政治人身自由权利没有受到限制;四是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什么
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人须确保其与该案无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以避免出现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偏颇情况;
其次,保证人需具备一定年龄以及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并施加对被保证人行为的足够影响力;
第三点要求保证人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且身心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以便于其正常履行责任;
最后,保证人还应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便于其在被保证人所在地拥有长期居住的条件,同时也能为被保证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申请取保候审时所需要的担保人须符合如下几个严格的条件:首先,必须与此次案件具有明确的独立性,绝对不可以是案中犯罪嫌疑人或是关键证人;其次,他们还必须拥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保证义务,这其中包括达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成年年纪、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在社交与经济方面有影响力并且身体状况良好;最后,他们需要有稳定可靠的居住场所及稳定的收入来源,以此确保他们有能力持续并有效地履行作为担保人的责任。这些严格的要求都是为了确保担保人能够严肃认真、忠诚尽责地履行他们的职责,从而保障取保候审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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