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自愿离婚流程
倘若双方均达成离婚共识且希望通过协议手段完成离婚手续,以下是相关的操作步骤:首先,须由两位申请人亲自前往两人中任意一人的常住户籍所在地或附近地区,向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请申请;其次,双方需认真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以详细阐述离婚原因及夫妻财产等情况;再次,在离婚协议书上预先签字表示认可其中所载之概念和内容;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人所提交的包括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阅,确认没有任何问题后,将准予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双方自愿离婚一方不到场可以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办理协议离婚过程中,如果双方中有一方未能亲自出席,则即便已经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另一方仍然没有合法的途径来完成离婚流程。这就意味着,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协议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且均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确保离婚流程受到公正、规范和合理的管理与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来自中国大陆地区的居民而言,他们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须由男女双方共同前往其各自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协议离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双方当事人需要亲自携带相关证件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就近的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申请。其次,双方应认真填写并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详细阐述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涉及的财产状况等重要信息。接下来,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各项条款,确保内容清晰明确。最后,婚姻登记机关将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批准离婚登记。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需要积极配合,保证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地完成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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