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斗殴而遭受拘役处罚者,其个人档案并不留存所谓“案底”。这主要因为,一般的斗殴事件往往止步于治安拘留阶段,也就是说,此类拘留并非刑事性质,自然也就无需存入个人档案之中。
案底,顾名思义,即为个体曾经触及法律红线或涉及犯罪行为之记录,也可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然而,若当事人因打架致他人重伤,则该犯罪嫌疑人将被公安部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并在法院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方能真正意义上留下案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打架被拘留是不是刑事拘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因打架行为而被拘留并不全然意味着刑事拘留的存在。
其次,对于因打架事件而导致的对方轻微伤害情况,应视为行政拘留范畴,通常面临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处罚,并且伴随着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处理;若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只涉及到最多为五天的拘留处罚或是最高额度不超过五百元的罚款处理。
再者,若涉及到结伙斗殴、殴打残障人士、孕妇等特殊群体,以及多次斗殴或一次性殴打多名人员等严重情节时,将面临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处罚,并附加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因参与冲突行为而被司法机关所实施的拘留措施往往无法留下所谓的“案底”。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涉及到轻罪方面的处理结果——即,在公共场所或其他非法定场合进行任意或暴力行为。治安拘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处罚,不会对个人的犯罪纪律产生影响,这主要源于其非刑事诉讼性质。案底通常特指犯罪记录,也就是只有当涉及到重大案件时,如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甚至经由法院审理判决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时,才可能留下案底。因此,是否会留下案底主要取决于伤害的程度以及司法机关的审判结果,一般的斗殴事件通常不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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