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孩子判给母亲后,父亲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父母离婚并未切断其与子女的亲子关系,仅能终结其作为配偶的身份。子女无论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继续生活,依然属于父母双方共同的孩子。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法律条文关于父母与子女间权力与义务的规范,依然适用于离异家庭中的亲子关系。即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也不会消除。离婚后,父母均需承担抚养子女成长及提供教育产生费用的同等责任,无论子女归属何人监护,另一方亦必须支付相应的生活及教育费用。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异地办理可以吗
在跨地区情况下,无法直接办理子女抚养权的变更手续,您需要向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来请求实现抚养权的变更。在进行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过程中,必须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双方联名提出申请。办理此项变更抚养权公证书事宜时,离异夫妇双方务必提供以下必备文件资料:申请方双亲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离婚协议原件。
同时还需提供孩子的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出生证明原件。
此外,还需准备一份已经起草完毕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亲子之间联系并未改变,他们的孩子依然是双方共同血脉传承的产物。离婚丝毫不能削弱父母对子女抚养以及教育的法定义务,无论子女最终由哪一方进行照顾和培育,另一方都必须履行同等的义务,负担起相应的生活及学习所需之费。同时,法律对于此类离异家庭中的亲子关系有着明确而严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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