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情况算是提前终止犯罪
作为一种主动终止违法活动的表现,犯罪中止的判定标准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行为人须拥有实现犯罪目标所需的所有必要资源和条件;
其次,行为人需以主动的姿态和坚定的决心来放弃实施犯罪行为,且其制止犯罪的行为必须占据主导地位,而非因他人的干预或压力所迫;
再次,行为人在终止犯罪行为时,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全面的、彻底的,而不是犹豫不决或者有始无终的;
最后,违法活动终止的时间点必须是在该行为的发展过程尚在进行之际,如果在犯罪过程之外出现类似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中止。导致犯罪中止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然而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主动地终止了违法行为,无论这一决定是通过积极的行动还是选择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什么样的情况才会刑事拘留
涉及被刑事拘留的七种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是正在筹划进行违法行为或已经实施非法活动且在稍纵即逝间即刻被查获者;
第三类是在居所或居住场所中涉及到犯罪证据的搜寻与查找者;
第四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者;
第五类是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嫌疑人;
第六类是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涉案人员;
最后一类则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涉案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犯罪分子自行停止罪行的行为即为犯罪中止。判定此类行为的标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实施者必须具有进行犯罪活动的条件;其次,他们需要主动并且坚定地放弃了犯罪行为;第三,在决定放弃犯罪之后,应当采取全面而又彻底的防止复燃的措施;最后,在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中,需要及时停止才符合中止的要求。对于放弃犯罪的原因,则是多种多样的,但关键在于犯罪者是否自主、自愿去选择停止犯罪这一行为。犯罪中止可以通过犯罪者积极采取实际行动来达到也可以通过消极不作为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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