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管辖权具有特殊性,专门授予那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异议并寻求救济的当事人,这些法院在这方面享有专属管辖权,不受地域及级别的限制。
而有权发起此项诉求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人群:一类是从实体权益角度出发,对于争议中的诉讼目标具有独立主张权力的第三方人士;
另一类则是缺乏独立主张权力,然而其法定权益却受到已生效的裁判文件所约束,除非通过撤销该判决,否则无法得到救济的无独立主张权力的第三方人员。
至于如何定义“第三人”这一范围,则应遵循以“与诉讼目标或案情处理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衡量准则,这其中不仅包括对于诉讼目标拥有独立主张权力者;
也涵盖那些尽管没有独立主张权力,但是他们的权益却是受生效的裁判文件所束缚,如果想要获得救济,就必须通过撤销原判来实现的这类人;
此外,被忽略的或者说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亦应归入此类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什么诉
关于已获得司法普遍承认和拘束力的判定、裁决以及调解书,如果有任何个人或实体欲对此提请撤销之诉,必须在自他们知晓或者应该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那一天算起的六个月之内,向作出该等判定、裁决和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同时还应向法院呈交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即:
1)由于自身不可承担责任的原因未能参与到讼争之中;
2)已生效的判定、裁决和调解书中的全部或部分条款存在明显和实质性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于向法院申请第三人撤销诉讼之事宜,应当严格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范进行操作。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持有疑义或者异议的当事人,皆有权向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法定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请求。在这类法律纠纷中,具备独立主张权益的第三者以及虽未享有明确的自主主张权利,但是其合法权益确实受到生效裁判文书影响的第三方,同样具有发起此类诉求的正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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