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语道破:债务人乃是因某种关系拖欠债权人款项的人士。此债权人行径更为广泛,主要包括给予资金援助的主体或者对某项特定行动具有请求权利益的个体。这些债权人通常是向企业提供偿还义务成立的融资机构及个人,包括为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组织以及直接参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动服务从而展开短期融资的小型企业或个人(商业债权人)。债务人,顾名思义,指的就是那些依据法律或合同、契约规定,在债务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换而言之,在精确的财务会计学术语里,债务人即为负有还款义务的实体或个人。简而言之,债务人亦可视为买方,相对应的债权人则可视作卖方。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死亡的怎么办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若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幸去世,其生前所遗留之财产及债务将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这一过程中,继承人有义务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准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无条件清偿;
如若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其所欠下的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自由选择是否继续负担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主动要求进行偿还。
然而,如若继承人毅然决定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他们就无需承担起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基于此,作为债权人而言,首要任务便是精确评估遗产价值,然后与其相应的法定继承人进行充分的沟通,期望达成妥善化解债务争议的最终结果。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确实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债权人恐怕难以指望能够获得全额债务回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借款方由于各种环节上的联系存在未偿债务,债权人方面则泛指涉及出资或者推行权利主张的各类主体。作为常规示例,我们可以看到债权人大多为融资机构或者是以提供金融借贷服务、商品销售或是服务供应为主要业务的小型企业以及个人。而作为相应的对应关系,债务人则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是合同条款,对上述债权人负有清偿实际债务责任的所有个人或实体单位。用更为专业的财经术语来描述就是,债务方可视为货币商品的购买者,而债权方则担当了卖主的角色。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