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等情况,必须在法定的二十四小时期限之内进行必要的讯问,并将人员递交至看守所予以拘禁。与此同时,除非涉及到无法通知或涉嫌破坏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种情况及有关通知有可能干扰侦查工作的具体情形之外,还应依法通知被拘留者的亲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案件法院如何取保候审
在刑事诉讼领域内,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范围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但是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会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案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必须对涉案当事人展开必要的审问和了解情况,随后将其交付至公安机关指定的看守所关押候审。除非是涉及到无法提前通知或者涉嫌严重威胁国家安全以及恐怖活动等罪行,并且如果提前通知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工作,否则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向被拘留人的家属发出正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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