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财产保全的适用仅限于被请求人的财产范围,或者与本案件相关的财物。关于“限于被请求人的财产范围”这一概念,主要指的是被保全的财物价值需处于利害人所提出的权利请求,亦或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所涉及到的财产范围内,且该财物价值不宜过高或过低,应当与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价值保持基本平衡。
同时,“限于被请求人的财产范围”还可以理解为,利害人或诉讼当事人针对特定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标的物,又或者是与本案件的标的物存在关联性的物品。
至于诉讼保全的范围,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其申请的范围超出了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件并无直接关联性,那么,申请人将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实际造成的损失范围保持一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乃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其主要内容即是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全面的财产安全保障。这种保障的具体目标及手段,会依据不同的保障对象和意图来进行考量和区分。以下就是常见的四类财产保险合同分类:
首先是信用保险合同。这是为了应对商业交易中各种潜在的信用风险提供的保障服务,例如,买方或卖方未能有效地完成交易责任之类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信用保险合同通常是针对交易双方的商业信用资产,而当作为被保险方的参与者因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其交易义务而蒙受了经济损失时,那么,保险公司将会依照预先设定的合同条款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是保证保险合同。这个合同主要关注的是在各种保证事项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如保证人无法履行其保证义务等类似的事件。在这样的情况下,保证保险合同通常专注于对被保证人的信用度或者其应有能力的保护,当被保证人由于自身的不足而未能履行保证义务,使得其权益相关者承受到了经济损失的时候,那么,保险公司就会依据明确的合同规定,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个是责任保险合同。这个合同的服务宗旨在于保护个人或者组织在各种责任事故中的风险状况,比如人为意外事故、侵权行为等等引发的损失。在这个合同之下,保障的对象常常是被保险人因为这些原因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保险公司便会按照事先协商的合同条款,承担起赔偿责任;
最后一种是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这里主要针对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人为和非人为原因所导致的个人及财务方面的损失展开保障工作。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契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会得到充分的评估和考虑,只有在被保险人的财产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人为和非人为的原因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按照合同约定给出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获取相应的经济赔偿,并且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涉案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与其案情紧密相连的特定财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进行的财产保全所针对的财物价值应当与申请人提出的权利主张或者诉讼请求的标的物价值相互匹配。若保全金额超过了实际请求范围,或者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关联,那么申请人将有可能需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以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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