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对于侵犯肖像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采取了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来讲,这种民事责任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停止对受害者肖像的侵害行为;
其次,消除因侵害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和声誉损害;
再者,向受害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四种民事责任方式并非全部都是财产性的,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属于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而赔偿损失则属于财产责任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如果侵权行为的目的是出于营利的考虑,那么赔偿的标准将以营利为依据。也就是说,无论侵权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也不论侵权行为是否实际获得了利润,只要其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并且受害者提出了赔偿请求,那么侵权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那些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将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依据。如果侵权行为的情节较轻,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一般情况下不会判定给予物质方面的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侵犯肖像权的定义是什么标准
依照法律严谨的定义,若存在如下任一种状况,便可以判定为已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首先,在无任何合法理由阻断的前提下,未获肖像权所有者准许而对其肖像进行利用和展现的行为;
其次,未经本人许可私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持有他人照片)以及在没有获得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创作并独自收藏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换言之,这对摄影师而言相当于秘密拍摄他人照片的行为;
最后,以恶意诽谤、涂抹等方式污损他人肖像,都是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侵犯肖像权这一行为,首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具体来说,包括制止对权利人肖像权的进一步侵害、消除侵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害、向被侵权者诚挚地道歉以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款。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赔偿金额的确定并非仅仅基于侵权行为的性质,还需考虑到侵权方是否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如果侵权行为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无论其情节轻重,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如果侵权行为是非营利性的,但其情节严重且给受害者造成了精神上的实质性伤害,那么才有可能被判定给予物质赔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