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要什么证据才能定罪
在确定盗窃案件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具备以下几种主要类型的证据:物品、文件或图片等实物证据;书面证据或者记录;证人或目击者的口头证词;受害人或被害方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的供述与辩护等。
然而,仅有被告方的供述而缺乏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据,是无法对其进行定罪并施以相应惩罚的。反之,如果没有被告方的供述,但其他证据却能够确凿无误地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同样可以对其进行定罪并施以相应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盗窃罪要什么证据定罪
对于盗窃犯罪事实的证明,可以从以下三个关键环节入手,集中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首先是主体证据部分,这其中应当包含被指控人的居民身份证件以及其户口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其次是行为证据部分,这其中应当包括被害人对案发时具体的时间、地点以及所丢失物品及其特征的详细描述等内容;
最后是结果证据部分,这其中应当包括被害人对失窃事件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获取赃物所做的供述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评估一起盗窃案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类型的证据,包括实物证据如被盗物品、文件、图片等,书面证据如书信、合同、账目等,证人证言以及受害者和被告人的陈述等等。然而,仅仅依靠被告人的口供,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加以佐证,是无法对其进行定罪的。反之,即便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只要有足够充分且确凿的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同样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定罪并予以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