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执行人死亡怎么办
若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公民发生了亡故情况来对待时,可按照如下几个特定的情形来处理:
首先是当他的财产继承人们选择保持对其所遗传下来的资产不予放弃的情况下,那么法院可以作出裁决来将该被执行人进行调整,并且授权该继承人为确保债务得到偿还而使用该继承人所能继承到的遗产中的相应部分。
其次是如果继承人们选择来主动弃权继承这些遗产的话,法院可以直接着手去执行这位已经离开人间的被执行人留在世上的遗产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当被执行人死亡之后,强制执行工作是否可持续开展取决于多种因素,具体如下所述:
(1)倘若申请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已经身故,但其生前遗留有遗产,则该遗产便成为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2)若被执行人生前没有任何遗产留下,同时亦未指派任何义务承继者,在此情形下,法院将不得不终止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遇到被执行主体为自然人死亡的状况,此时可以依照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置:若逝者的法定继承人决议暂不出让其所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法院有权对该档案件的被执行人作出适当的变更,并赋予继承人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以偿付相关债务的权利。反之,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则法院可以直接对已故被执行人的遗产部分进行强制执行。如此一来,既能够保证债务得到妥善解决,同时也充分尊重了继承人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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