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主体的确定条件有哪些
1.关于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包括个人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明确的法律定义中,我们将作者定义为“直接参与并贡献于创作过程”的个体,他们通过使用语言、文字、颜色、线条等方式进行创作,从而表达出独特的创作风格和个性化特色。确认某位个体是否为真正的作者,主要依据如下规则:在没有其他明确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在作品上签署姓名之人便被视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著作权侵权的主体是谁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对于著作侵权责任的认定中,我们发现主要的责任主体是造成了知识产权侵害的侵权行为人。
具体来说,根据这些法律条款的具体要求,在线上环境中进行对知识产权侵害的侵权行为,其涉及的执行主体可能包括网络服务供应商、网络内容服务供应商以及网络中介服务供应商等三类机构群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著作权领域之中,原始权利人被视为作者,这其中不仅涵盖了以个人身份存在的创造者,同时也囊括了在特殊状况之下,可以被视为是具有法人或是非法人组织性质的各类实体内。在这里,作者被明确定义为直接参与到了整个创作过程,并且对这个过程做出了实质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团体,他们能够运用语言、文字、色彩以及线条等手段来充分展现自身独有的艺术风格与特点。在没有其他充足证据的前提下,作品上的署名者将被视为该作品的实际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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