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父母出资偿还房屋贷款所购置的房产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通常情况下,在结婚之后才最终获取到房屋的所有权,无论是房屋所有权的注册信息位于哪方或双方的名义之下,都应该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而在离婚之时,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非某一方的父母已经明确表达出他们仅愿意将这份财产赠予单独一位子女。若有父母中的任意一方出资为儿女购置了房地产,并且该房地产的所有权证书上的注册姓名是该家长的孩子,那么这样的财产应当被确认为属于夫妻中任意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且不能够在离婚过程中进行分割处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向其个人财产投资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2、男女双方实际收取或是应当享受到的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收到或是应当接受到的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4、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还有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通过继承或者赠与等方式受获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父母帮还房贷算不算共同财产
若是在婚后,父母通过代偿还贷款的方式为其子女购置房产,那么该套物业便属于二人为夫妻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当婚姻关系存续并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后,无论是产权登记于哪一方或双方名义之下,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在离婚时候对此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细分,除非存在明确证据证明其中某一方的父母仅是赠予他们中的特定一位。若是由单方面父母向其子女支付房地产费用购买的资产,并且产权已在出资方子女的姓名下方进行了归属登记,则该房产应被认定与另一方无关,无法再纳入到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范围之内。关于如何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注意:
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任何一方通过自身的财务投入和投资活动所获取的收益,均可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其次,婚姻双方实际享受到的,或者将来有可能享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补贴福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再次,婚姻中每一位参与者将会享有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通过生产、经营、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等,都理所当然地包括在内;
最后,无论是否属于婚姻程序之中,任何人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只要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入手,原则上都应该被划归为夫妻共有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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