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共同犯罪则系指两个或者个人以上存在共同预谋并故意进行犯罪活动的情况。因而,在评估是否符合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的前提下,应首先明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主体资格要素:需确保参与其中的人员至少达到两人。
2.主观心理因素:参与人员间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即清楚了解自己以及同伴都将共同实施可能导致危险后果的驾驶行为,并且对该行为抱持着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3.客观事实要素:参与人员必须共同完成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例如共同实施了醉酒驾车、追逐竞速等违法行为。若有任何一位或多位参与者能够满足上述三项条件,便可被视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值得强调的是,共同犯罪并非要求所有参与者均需直接参与驾驶车辆,只要他们参与了与危险驾驶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环节,比如策划、组织、协助等,同样可以被判定为共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否追究
通常情况下,这类犯罪者并不需要接受刑事监禁。所谓的“坐牢”,即指被判处的刑罚需要在特定的监狱进行完整的司法程序和履行。
然而,对于危险驾驶罪行,罪犯通常会受到短期的拘役处罚,这通常是在看守所内进行的,而非传统意义上的监狱环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时,如果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将面临拘役并同时被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以上的人,且犯罪活动事先经过预谋并且是故意为之的。就危险驾驶罪而言,构成共犯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首先,参与人数必为两人或以上;其次,各参与者都应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最后,整个过程中都应该存在着一系列旨在危害公共安全的驾驶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由谁直接实施的,还是由他人策划、组织或者协助完成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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