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进行取保候审:其一,涉嫌判处管制、拘役或单独适用附加刑;其二,面临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施取保候审举措,预计不会引发社会风险的可能性为人所认同。然而,针对累犯能否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该法条并未作出明确说明。累犯,即在特定时间段内,曾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再度实施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对于累犯是否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需依据累犯的具体案件背景及犯罪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与权衡。若累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过评估,认为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则根据前述法条的规定,累犯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而,若累犯的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或者存在其他不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司法机构可能会决定不予批准取保候审请求。因此,对于累犯是否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必须结合累犯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决策。尽管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累犯申请取保候审,但在实际应用时,仍需综合考量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累犯可以取保候审吗
累犯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取决于特定的案件细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然而,尽管累犯若能满足上述条件并保证不再对社会造成威胁,理论上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可能会更为慎重地考虑这一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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