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未遂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绑架罪未遂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绑架活动,然而因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最终的目的。这其中包含了行为人已经精心准备并到位的绑架工具,以及对受害者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接近行动,但由于受害者激烈的反抗或者警方及时的干预等等无法预期的各种因素,导致了原本预定的绑架行为并未能得到顺利实现。
其次,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此类未遂犯罪,可以参照已经成功实施的绑架罪行,给予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绑架罪未遂的判断标准最新
认定构成绑架罪未遂的两种典型情况如下:
首先是在犯罪分子着手进行绑架行动之时,由于被害者的激烈反抗以及他人的及时救助,使得原本预定实施的绑架行为未能如期实现,以致未能真正意义上地控制住被害者。
其次,如果犯罪分子已经成功地将被绑架者掳获并带到某处,但是却因为各种无法预料的原因(亦即所谓的“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其未能立即实施向被绑架者家属索要赎金等非法要求的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绑架罪的未遂形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探讨绑架罪未遂的构成要素时,需要明确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相关的绑架行为,然而由于不可克服的外部因素(如被害人的激烈抵抗、警方的迅速介入等)而未能达到既定的犯罪预期。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形态的绑架罪,可以参照既遂状态的罪行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意味着,即使是绑架未遂,行为人仍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量刑方面可以适当予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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