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来自其他城市且持有非本地城镇户籍背景的人士来说,若希望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并请求每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以下三项严格规定:
首先,该人员需要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其次,其所累积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要长达十五年之久;
最后,该人员在北京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总年限也必须达到十年。
然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以外地户籍而欲留在北京办理退休并依照北京地区的标准取得养老金,除了上述强制性的条件之外,还需额外满足其他两项要求:
1.其在北京地区缴纳社会保障金的累计年限必须达至十年以上;
2.如果在四零五零政策出台之前就已经在北京进行了投保(女性为四十周岁,男性为五十周岁,简称“4050”政策)。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丧葬补助金。
基础养老金指按规定计发标准,由各级财政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全额予以补助的养老金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参保城乡居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支付给参保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以及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存储额的支出。
丧葬补助金指在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地区,参保人死亡后,政府给予遗属用于丧葬的补助费用。
转移支出指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流动转出的个人账户资金额等。
您是否有资格在首都北京办理退休手续,主要取决于您在当地累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10年。
首先,假如您已经在北京连续缴纳社保费达到了十周年的话,您就可以选择在这里申请退休并享受到首都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福利待遇。
然而,如果您在北京累积交费时间没有满足十年这个最低门槛,那么您将会享用到符合您在国内其他任何地方且累积交费达到十年之后所认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福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身处异乡的异地户籍者期望在北京安享晚年生活以及享有完善的养老保险福利,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三项条件:首先是到达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其次是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必须达到15年之久;最后,在北京地区的缴费记录也需要累积满10年。除此之外,还需要满足另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即在4050政策实施之前已经在北京开始了社会保险的投保工作(对于女性来说,这个年龄限制为40周岁;而对于男性而言,则为5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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