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去世,继母卡上的钱算是公共财产吗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若存款系继母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则该笔款项将不能被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
然而,倘若存款中包含了婚后获得的收益,那么此部分收益将归类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另外,除非另有约定或得到法院裁决,婚姻当事人各自拥有的个人资产,包括婚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产生的自然孳息,以及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出现在婚前的财产均属于婚前财产,不应纳入到共同财产范畴内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父亲去世,他名下的农村自建房,可以过户吗
您可以直接办理宅基地的过户事宜,步骤如下:
首先,请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村委会上报给当地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展开进一步审核和办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宅基地无法被继承,但是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却是可以依法继承的。这主要是因为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权并不可以为非集体成员所享有,因此,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应当视作集体所有制之下的特殊权益,非本集体成员是不具备法定继承权利的;
然而,关于房屋部分,它作为父母的个人私有财产,其继承人自然有权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父亲离世后,继母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能否被视为共同财产?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继母在结婚前持有的个人储蓄并不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然而,如果该笔储蓄在婚后产生了任何收益,则这些收益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存在特殊的书面协议或者由法院做出的裁决,否则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在婚前所获得的任何财产及相关的天然孳息、已经存在的货币资产、股票和其他股权都将被视为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不会参与到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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