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有期徒刑与缓刑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显著差异:首先,二者在概念上有所区分,有期徒刑乃是刑罚体系中的一种具体形式;而缓刑则属于刑罚的执行方式,即针对被判处罚金之罪犯,采取暂时不予执行其刑罚,同时设定一段考验期限,若在此期间内表现良好,便可无需执行刑罚的措施。其次,在执行期限规定上有所差异:长期徒刑的年限跨度范围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且针对多重罪行的合并惩处,当被告人所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时,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反之,若总和刑期已达三十五年以上,则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至于缓刑的期限,则可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拘役的考验期限,即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另一种则是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即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一年。再者,在起算时间上也存在差异:长期徒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缓刑则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外,在义务履行方面,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具备劳动能力,均应积极参与劳动,接受教育改造;而缓刑则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最后,在执行场所方面,长期徒刑通常由监狱或其他专门执行机构进行执行。在交付执行之前,若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至于未成年犯,则将在少管所中进行执行。缓刑则在犯罪分子生活居住的社区之中执行,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度,但仍有权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之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某些特定区域、场所,以及接触一些特定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有什么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有期徒刑期间的长短,除了根据《刑法》第五十条以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外,一律设定为六个月乃至十五年之间。
另外,依照《刑法》第四十六条所述,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其他指定执行场地服役;只要其具备劳动能力,就必须参加强劳动,接受相关的法律知识教育以及以人性化为基础的改造活动。
此外,如前所述,《刑法》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方式是从执行判决之日开始算起;而在此之前,罪犯如果已处于监禁状态,则每被羁押一天便可抵扣一天的刑期。
刑法中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区别有:
1、期限不同。有期徒刑一般为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期限是终身的;
2、刑罚的轻重不同。无期徒刑比有期徒刑重;
3、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能否折抵刑期不同。
有期徒刑与缓刑的关键区别是什么关于我国《刑法》对于有期徒刑以及缓刑这两种法律措施的显著区别主要体现于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概念层面来看,有期徒刑属于一种刑罚的基本类型,而缓刑则被视为其具体实施方式;其次,在具体的期限设定以及合并处罚规定等方面也存在着明显差异,有期徒刑通常具有明确的服刑期限,而缓刑的考察期则需依据原判刑期予以确定;再者,两者的起始计算日期亦有所不同,有期徒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缓刑则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最后,在义务履行以及执行场所等方面,有期徒刑需要接受劳动改造,而缓刑则在社区内进行执行,同时还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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