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的彩礼返还问题通常无需予以考虑。然而,若依法满足如下特殊情形之一者,原告方可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向前配偶提出请求归还部分或全部彩礼:1.虽已进行婚姻登记却未能共同生活充分;2.男方于婚前给予彩礼并致使此后生活困难显著。在此基础上,倘若无法证明前述情形的存在,则法院通常不会准许离婚同时要求返还彩礼。尽管上述两类乃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需返还彩礼的情形,但请明确并非意味着要求全额退还实际已收取的彩礼金额。在判定应予返还彩礼的确切金额方面,人民法院将依据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的长度、是否有过生育子女、财物使用状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金额的多寡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后酌情决定返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女方提出离婚女方重婚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相关条款的明确界定,倘若女方存在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重婚行径,这无疑构成了一种法律明文确定的过失性行为。在这种特定情形下,男方,作为本案中毋庸置疑的非过错方,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庭作出公正裁决,准许其与女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且责令女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金。在法官最终判处的具体权益分配方面,将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及质量、财产分割事宜、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行使等多方面因素。若女方被确认为重婚行为的实施者,那么法院很有可能会对男方提出的离婚诉求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决定是否判令女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彩礼是否应当予以退还,往往是需要基于特定的情境进行考量。以下为两种常见的情况:首先,如果夫妻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达到足够的期限,或者是男方因为支付了彩礼导致个人生活陷入困境;其次,若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生育子女,则这也是考量彩礼退还的要素之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通常并不支持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要求完全退还所有的彩礼。实际操作中,裁判机关会根据当事人之间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生育子嗣与否、财产使用方式、经济状况变化以及彩礼本身的数额大小、过错程度等等多方面因素,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酌情确定彩礼退还的比例。举例来说,如果不存在上述所列举的特殊情况,那么通常情况下,彩礼是不会被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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