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有无结果加重犯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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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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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典,绑架罪属结果加重犯,构成者将受无期徒刑或死刑严惩,并附加财产罚没。若绑架过程中发生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则视为严重情节,须处以无期徒刑至死刑,并附加财产罚没。这些措施旨在严厉打击绑架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
绑架罪有无结果加重犯

一、绑架罪有无结果加重犯

依据刑法典规定,绑架罪属于结果加重犯之一,凡符合构成条件者,必须施以无期徒刑死刑的严厉惩罚,且须同时处以财产罚没。倘若行为人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或故意伤害,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则此种情形均构成绑架罪的严重情节,适用无期徒刑乃至死刑之极刑并附加财产罚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有无加重型情节

的确存在这种情况。

1、以下是绑架罪的一些加重犯罪情况:若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了被绑架者,或者蓄意对被绑架者实施严重伤害,导致其重伤甚至死亡的。

2、对于那些被判定为犯有绑架罪行的人员来说,他们通常会面临着至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而如果情节相对较轻的话,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款的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的刑法典之中,绑架罪被视作结果加重犯之一,其行为人必将遭受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财产罚没等附加责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出现了杀害他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乃至死亡的情况,那么这就被视为极其严重的情节,必须要对行为人施加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处罚,并且还要附加财产罚没。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目的在于,坚决打击各类绑架犯罪活动,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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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有无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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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吗
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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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有无结果加重犯
根据刑法典,绑架罪属结果加重犯,构成者将受无期徒刑或死刑严惩,并附加财产罚没。若绑架过程中发生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则视为严重情节,须处以无期徒刑至死刑,并附加财产罚没。这些措施旨在严厉打击绑架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
18浏览 2024-05-23
绑架罪加重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有致人重伤、死亡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 (一)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二)对“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 1、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与绑架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对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来说,“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绑架人往往出于过失造成被绑架人的死亡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出现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就对行为人科以重刑,无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违背了刑法限制适用死刑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为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适用死刑的情节一是致被绑架人死亡,二是杀害被绑架人。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包含在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节之内,但是立法者将其分开表述,表明了致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是不相重合、相互的,如果这里“致被绑架人死亡”包含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则不用分而述之。所以,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罪责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不包含直接故意。 (三)对“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1、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2、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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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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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有无结果加重犯
针对绑架罪实施的严重情节中,存在着“结果加重犯”这一类别。所谓“结果加重犯”,特指在绑架的过程中,由于相关责任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使得被绑架者遭受了致死性的伤害或生命终结。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的法律制裁将明显趋向严峻和严格。这主要是由于绑架行为首先已经具备了极高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一旦产生被绑架者的不幸伤亡,那么整个案件的性质将会变得更加恶毒。
10浏览 2024-10-28
绑架罪有结果加重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绑架罪设有结果加重处罚规定。当绑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时,刑罚将加重。原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绑架行为,在发生严重后果后,可能面临死刑的严厉惩处,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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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结果加重犯有无过失
原则上来说,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并非由行为者过失所导致的犯罪。在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中,其主要的犯罪情况是,若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并最终导致被绑架人不幸去世或遭受谋害。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通常需要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产生具备至少是主观上的故意或者放任态度。就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而言,行为人对于被绑架人的死亡或被杀害这一严重后果,理应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
12浏览 2024-08-13
绑架罪的加重犯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 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 注意以下几点: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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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否有加重结果
绑架罪的后果非常严重,比如被绑架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甚至丧失,或者犯罪分子对被绑架者实施恶劣的杀害行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肯定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虽然一般性的绑架罪已经是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了,但出现这些严重后果后,无疑会进一步凸显犯罪行为的巨大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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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有无加重型
根据我国法律,绑架罪若致受害者死亡或故意杀害,属严重加重情节,将受更重刑罚。此罪行恶劣,对受害者及家人造成不可挽回伤害。评估加重情节需综合考虑犯罪实况及确凿证据。
7浏览 2024-09-06
绑架罪的加重犯的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有致人重伤、死亡两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的注意事项 (一)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二)对“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解 1、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与绑架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对于“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来说,“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绑架人往往出于过失造成被绑架人的死亡后果,主观恶性较小,如果不管何种原因,只要出现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就对行为人科以重刑,无疑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也违背了刑法限制适用死刑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因果关系为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2、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根据刑法规定,绑架罪适用死刑的情节一是致被绑架人死亡,二是杀害被绑架人。从字面上理解,杀害被绑架人应当包含在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节之内,但是立法者将其分开表述,表明了致被绑架人死亡与杀害被绑架人是不相重合、相互的,如果这里“致被绑架人死亡”包含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则不用分而述之。所以,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罪责只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而不包含直接故意。 (三)对“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1、杀害被绑架人也不是情节加重犯。情节加重犯是指某种基本犯罪因具有某种严重的情节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类型,如果将“杀害被绑架人”理解为情节加重犯,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无论被绑架人是否出现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均要科以死刑。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将犯罪过程中的预备、未遂、中止一概判处死刑,有悖于我国限制死刑的政策,有重刑主义之嫌。 2、杀害被绑架人不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中的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对于加重结果的出现是过失。在绑架罪中,如果行为人为控制被绑架人采用暴力等手段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主观上并不追求被绑架人的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的罪责,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犯,但毫无疑问,这种情形应属于“致被害人死亡”而不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而对于为灭口或其他原因在绑架行为之外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由于被绑架人的死亡结果不是绑架行为造成的,而是行为造成的,且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而非过失,故而,杀害被绑架人不宜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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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有无结果加重犯
根据刑法典,绑架罪属结果加重犯,构成者将受无期徒刑或死刑严惩,并附加财产罚没。若绑架过程中发生杀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则视为严重情节,须处以无期徒刑至死刑,并附加财产罚没。这些措施旨在严厉打击绑架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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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有结果加重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绑架罪设有结果加重处罚规定。当绑架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时,刑罚将加重。原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绑架行为,在发生严重后果后,可能面临死刑的严厉惩处,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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