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要求,对于公安部门在施行逮捕行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出具相应的逮捕证明文件,并且需要在完成逮捕程序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向被逮捕人员的亲属进行告知,此项通知义务不受任何情况影响,即便是在无法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也应遵守该条款规定。因此,若刑事拘留的处理结果升级为逮捕行为,公安机关有必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转逮捕关几天
从刑事拘留转为逮捕阶段所需的时间跨度应为七天至三十七天之间。具体而言,当公安机关对于已经处于拘留阶段的嫌疑人,经过综合考虑后决定需实施逮捕措施时,必须在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批准申请。但在某些特定的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如果嫌疑人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复杂案件类型,那么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三条明文规定,针对公安部门在实施逮捕行动的过程中所必备的程序要求,必须依法开具符合法定要求的逮捕证明文书。且在顺利执行完逮捕手续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之内,有责任向被捕人员的近亲家属予以详细告知此等事项。此项通知义务不受任何特殊情况所影响,即使在无法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的情形之下,亦需严格遵循上述条款的具体规定。因此,当刑事拘留的处理结果进一步升级至逮捕行为时,公安机关有必要迅速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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