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合同的事由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可撤销合同的事由主要涵盖以下几个环节: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通常是由于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对合同的属性、关键条款(例如价格、产品性质、数量以及质量等方面)存在理解上的错误,基于这种错误的认知所缔结的协议。
对于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向司法部门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撤销这份协议。
2.因欺诈行为而缔结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一方通过欺诈的手段(例如伪造企业资质、印章等)使得另一方在没有充分意识到自身真实意思的前提下签署了该份合同。
受到欺诈行为影响的合同方,有权向司法部门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这一份协议。
此外,如果第三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是合同的另一方已经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该行为,那么受到欺诈的那一方同样享有提出撤销权限的权益。
3.因胁迫行为而签署的合同。
在此境况中,合同的一方或者第三方采用胁迫手段,促使合同的另一方在明显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前提下签订了该份合同。
面对此种情况,遭受胁迫的合同方拥有向司法部门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这类合同的权力。
4.因乘人之危而明显不公的合同。
在这个情形下,合同的一方会利用对方所处的困境、缺少判断力、紧急需求等窘态条件与对方达成一份对己方极为不利的协议。
遭受到如此情况侵害的受害者,有权向司法部门或者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撤销这一份明显不公正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具有撤销权的合同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首先,该合同必须存在着重要且严重的误解之情;其次,该份合同系因当事人受到对方或第三方的欺诈行为所致,且对方以知情者或应当知情者身份参与其中,并在理解上存在错误或失误的前提下签订了这份合同;再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当一方当事人由于陷入经济危机或处于某种困境,以致丧失其理智和明辨事理的能力,导致签订合同时明显存在着极大的不公之处;最后,一方或第三方可能运用恐吓等手段,致使另一方在违背其本意的情况之下签订了这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篇文章将探讨“可撤销合同”的几种主要情形:1)由于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其中可能涉及一方或双方对于重要条款产生了错误且严重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认识;2)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其中一方使用欺骗性的手段来引导另一方在非自愿的状态下签订该合同;3)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可能是因为一方遭受威胁或者面临不利后果,从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签署合同;4)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明显存在着不公平性。在这些情况下,相关的合同当事人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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