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点的本地人民法院行使其专属管辖权。
但若将案件交给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可能更为合适,那么亦可由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代为司法。
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自然是涵盖犯罪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场所。
依据上述法令,无论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还是犯罪嫌疑人家居之地的人民法院,皆可依法律规定对归属于其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并予以审查和审理。
在此要特别提到的是"自诉案件"这一概念,此系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的。
后者是指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而自诉案件则是由被害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各级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需以原告方发起的起诉作为审判的基本前提条件。
如若无人向法院提出相关投诉,那么法院自然无法启动相应的审理程序。
至于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刑事案件,这主要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大类。
前者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而后者则是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子。
自诉案件又可进一步细化为告知才处理的案件及无需经过调查取证便能初步认定犯罪事实的轻微刑事案件两类。
其中告知才处理的案件,即是部分需要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先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下:
1.要求告知才得以处理的案件;
2.受害者有确凿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人身权益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却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定范畴,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首先,属于必须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主张权益且案件性质为无需检察院介入检察院也没有提起公诉的范畴;
2.其次,适用于虽经人民检察院审查但未决定提起公诉,但是受害人却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件的轻微性质的情况;
3.最后,若是受害人有足够凭证证明被告人对自身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了侵犯,依据法律规定应对此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然而警方或检察院已就此类案件作出不予追究的明确书面决定,此时也可成为办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一般来说是由发生犯罪行为的所在地或者导致犯罪结果产生的地点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管辖,然而被告的住所地法院亦有权进行审判。对于自诉案件,可以由受害人本人或者其代理律师进行直接发起诉讼;而对于公诉案件,则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代表来提出指控。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将其划分为公诉与自诉两种类型。其中,公诉案件主要涉及到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自诉案件则进一步细化为需要告知后才能处理的案件(即受害人必须首先向司法部门报案)以及轻微案件(无需经过深入调查即可予以确认)。自诉案件的具体分类包括:需要告知的案件、证据确凿的轻微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案件。在法院进行审理时,必须以原告方提出起诉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任何投诉,那么就不能启动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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