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共同财产;
但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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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者若与第三人长期而稳定地居住在一起,无论这一过程持续多长时间,只要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婚姻注册手续,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婚。重婚罪并不涉及到同居的时长,它所指的是在拥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再度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或明知对方已经存在合法婚姻伴侣却仍然同其结婚的行为。因此,只要当日没有正式办理结婚注册手续,取得结婚证书,那么就无法被判定为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共同财产是不得被分割的。然而,若出现以下情形,一方可依法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若夫妻中有一方存在故意隐匿、擅自转移、肆意变卖、恶意损毁、恣意挥霍共有财产或蓄意伪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负债等恶劣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极度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或是当夫妻中的一方负责承担某些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急需治疗时,而另一方却未能尽到相应的经济责任,拒绝承担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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