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假释时,基本程序通常包括:
首先由服刑机构对罪犯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继而根据考核成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假释申请建议。
最终的决定权则为人民法院,其将根据相关条款进行裁决。
若决定给予假释,监狱方面应按照既定期限给予假释并颁发假释证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明确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都应由该执行机关依考核结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假释申请建议。
不过,对于那些案件情节较复杂或特殊状况者,可以允许延长至一个月内做出裁定。
此外,假释裁定的副本还须抄送给当地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二、拘留期间可以申请几次取保候审
在刑事司法程序之中,涉嫌犯法之被告或被控者在被依法拘留之后,可适时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然而,对于申请次数上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限制。通常而言,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的种种必备条件,便可提交申请。
至于最终能否获得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的批准,则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和决策。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次的申请都必须具备充足的理由支持,例如因病、怀孕、未成年等特殊状况,抑或是为了确保诉讼过程得以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申请假释一事上,其法定流程首先须得到服刑机构初步审核与推荐,之后交由司法机关,即法院依照《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以及罪犯自身表现等客观事实进行全面裁量。针对无期徒刑或是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符合所设定的条件,均应该依法提出假释申请。对于部分复杂或特殊情况的案件有可能会延长审限,但最长至一个月内应裁定完毕,并且需要向检察机关抄送相关副本。假释决定一经做出,监狱便应当按照既定日期向罪犯颁发假释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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