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取保候审也不拘留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环境与状况下所能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规并未明确指出在每一类别的案件中均须采取取保候审或拘留等相应手段进行处置,而应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实际情况及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来决定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了上述法规中所列举的(一)至(四)项条件之一,便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然而,这并不代表着那些未能满足这些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定会遭受拘留。实际上,是否采取拘留措施仍需根据具体案情由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裁决。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必然导致将受到拘留。拘留与否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不取保候审会抵刑期吗
在实施保释候审措施前,相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扣留或羁押时间可作为其服刑期限进行计算。这主要是因为扣留和羁押属于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基本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法律措施。对于已被判定有罪并需接受有期徒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每一天的提前扣留或羁押都将等同于相应的刑期一日。如果是涉及到拘役的刑罚,则应自判决正式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同样地,每一天的提前扣留或羁押也将等同于相应的刑期一日。
至于管制的刑罚,每一天的提前扣留或羁押则相当于刑期两天。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一类对涉嫌犯罪或者被告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然而,此项措施并未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而应视具体案件状况以及嫌疑人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而定。即便在某些情况下,嫌疑人并不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这也并不必然导致其被羁押。在此背景下,是否对嫌疑人实施羁押,仍需由司法机关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与裁决。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未采纳取保候审措施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嫌疑人被羁押,而最终是否对嫌疑人实施羁押,则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